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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不再规定实施监管码制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8-26 点击数:2974次
昨天,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次会议继续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
不再规定实施监管码制
【草案】删去初审稿中有关监管码的条款和内容,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监管码制度。
【解读】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循环经济法草案
改称循环经济促进法
【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解读】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
阶梯水价不明确规定
【草案】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解读】草案二审时删除了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规定。有委员认为应该恢复。对此,法律委员会调研后认为,该制度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侵权赔偿含维权成本
【草案】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从专利保护工作实践来看,如果专利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修订草案
免责条款内容应说明
【草案】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说,当前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较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这将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草案】保险公司的资金可运用于投资不动产。
【解读】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根据草案,保险法拟首次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开闸”。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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