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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来源:杭州惠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2-17  点击数:1454次

  近年来农民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绝大部分是来自二、三产业,而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乃至出现了负增长。导致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主要还是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造成的。传统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生产水平低,生产成本高,产业结构单一,加之落后的生产观念,种种因素的累积,使得我国传统农业长期裹足不前,而一些有技术、资金、商品意识的种养能人和企业,却因无法获得土地这一重要资源,致使投资农业产业的愿望一再落空。由于土地得不到合理流动配置,从而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在这样的新情况新形势下,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必须探索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促进农业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路子。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演变历程

  如果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制当作“轮土地改革”,那么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在农村开展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可称之为“第二轮土地改革”。2014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部分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中作了阐述。目前实施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无疑是推进“第二轮土地改革”的又一纲性文件。我们知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有利于吸引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现代种养业,解决农村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缺乏的问题;有利于推动土地适度规模集中,打破一家一户、过于分散的农村经营格局;有利于激活附着在农村土地上的财产权利,让农民既能通过出让经营权获得财产性收益,也可参与附加值更高的种养业生产增加生产性收入;有利于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农村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工作曾强调指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今年在浙江、贵州和吉林三省调研中三次提到了“农业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眼于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在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步伐,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这就为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前提,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说发展现代农业,土地流转必须先行。

  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根据有关部门去年6月底的统计,全国农村大概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总面积是3.8亿亩,占到28.8%。把土地部分和全部流转给人家使用的农户接近6000万户,占全部承包农户总量的26%,这个进程目前正逐步向前推进。土地流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整体而言农业发展方式并未实现根本性转变,在一些地方和一些域农业发展仍然粗放。这种粗放式经营投入少、效益低、资源利用率差、科技含量低下,很难持续发展。而集约化经营由于投入大、效益高、资源利用好、科技含量也高,是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目前我们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仅是世界平均效率的64%,因此,必须加快农业发展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而实现这一发展方式转变的前提是必须进行土地的合法、合理流转。但是,土地问题又是农民更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到农民更核心的利益。所以,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的问题上,必须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漠视农民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依法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所以要更大限度尊重农民意愿。30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遵循就是农民自愿。把土地流转的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真正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能以任何理由搞强迫命令、一刀切。对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决策权都在农户,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三不搞原则,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确保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中不受损害。

  依法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稳定农户承包权和放活土地经营权,意味着农户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可以多种方式转让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实质是赋予农村土地的资产性质和农民的财产权利。因此,要实现三权分置,首先必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可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其次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的推进中,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要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要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实现“一权变两权”,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实现“两权变三权”,并赋予经营权以抵押担保权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正在全面推进,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放活,我国的农业发展方式会得到根本性改变,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会大大加快。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促进农业产业适度规模高效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业产业效益的必然选择。今天,中国农业正处于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当我们重新思考并审视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充分认识到,唯有尽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才是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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